去年6月23日,温州14岁小驴友小温,和母亲等7个大人一起穿越莒溪大峡谷。期间小温与母亲分散,与母亲的一位男性朋友同行,继而失踪。
随后,当地上千人次参与搜救。最终,在小温失踪126天后,他的遗骸在石头夹缝中被发现。
今年3月,小温的爸爸通过律师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对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领队吴某等同行的6名驴友提起诉讼,认为6被告对孩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临时监护义务、积极搜救义务,但都没有尽到,应对小温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温爸爸向6人索赔115.9865万元。
这115万包括死亡赔偿金757020元、丧葬费20045元、精神抚慰金120000元以及交通误工费262800元。
6位被告均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昨天上午,此案在温州苍南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在9点10分左右开始。6位被告中,最后与小温在一起的徐某和活动发起人吴某各自请了一位辩护律师,其他人是自己辩护。
庭审中,小温母亲始终低着头,不时用手扶着额头。当听到儿子的名字时,眼泪流了下来。
庭辩焦点一:
6名被告有无临时监护责任
原告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提出:
本案中小温第一监护人是小温母亲,但中途小温母亲将小温委托给徐某等四个被告后,各被告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委托监护关系正式成立。之后,小温和母亲不能会合,因此临时监护人有义务履行对被监护人小温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保障义务。临时监护人应承担起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的义务。
但被告之一、活动组织者吴某辩护律师提出:
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商业活动或专业户外活动设立的,而此次穿越活动是AA制户外活动,风险自担。小温的母亲作为监护人也在场,因此其他大人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原告律师表示,“风险自负”概念不适用本案。因“风险自负”概念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自然力导致的风险,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山洪致害等。而本案后果是由于人为的不负责组织造成,是人为因素导致的悲剧。
焦点二:
6被告有无尽到互救义务
原告律师提出:6被告没有履行团队成员间相互救助义务。特别是徐某,作为最后和小温在一起的人,居然在凌晨5点抛下小温独自离开。而当有人报警后,各被告没在第一时间返回救助小温,反而当晚就坐车回温州,显然没尽到互救义务。
对此,6被告在庭上辩称,正是因为要照顾小温,他们前行速度受到限制,并导致迷路与分散。而且,在迷路后,他们一直在帮忙寻找小温,因此大家是尽到了互救的义务。
和小温最后分开的徐某的律师称,徐某并非丢下小温,而是去寻求救援。并且,在看到救援人员后,徐某第一时间告知搜救人员与死者分开的位置。没有第一时间回去搜救,也是听从公安及搜救人员的安排。
焦点三:
小温妈妈和6被告,谁更有责任
原告称,参加活动前,小温妈妈事先征得了发起人吴某还有徐某认可,另几位驴友会面后也未提出反对,因此对小温的死亡,6位被告都应承担责任。
但6被告提出,小温出事,其母负有主要责任。一开始,在穿越活动开始前,同行驴友曾当场表示反对小温参与,但小温母亲执意要带小温—
被告李某称,穿越前,他对小温妈妈说,峡谷很难走,小孩不能去。小温妈妈则说,她曾带孩子走了瑞安XX峡谷,她孩子很厉害云云。李某称他当时又说,瑞安XX峡谷比较好走,这个峡谷很难走,小孩不适合去。但小温妈妈说她小孩没问题。
关于这段对话,另两位被告陆某、徐某某签字证明当时听到了。
李某称,因小温妈妈坚持带孩子去,因此她更该为悲剧负责。本案真正的被告应是小温母亲。
原告律师提出,如果法院认定小温母亲需要承担责任,可直接在赔偿金额中予以划分并扣除。
焦点四:
假设6被告有责,谁责任比较大
原告律师提出,本案6同行驴友承担的责任有大小:
首先,和小温母亲同走陆路的陆某、姜某,相对于同小温相伴的四名驴友而言,责任相对小一些。其次,在与小温同行的四名驴友中,其余两人(李某、徐某某)需承担的责任,相对于活动发起人吴某及最后与小温一起的徐某也稍小。最后,与小温失踪前在一起的徐某和发起人吴某,都需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6位被告之间也有分歧。
徐某以外的另几位被告也提出,徐某留下小温在山谷自寻出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徐某认为,他没有过错,是组织者吴某未尽到组织者和同行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更大责任。
庭审结束后,原告不同意调解,坚持要求通过诉讼解决。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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